我国ESG投资仍处于发展初期。当前,国内的ESG投资占资管市场比重仅有2%,而一些成熟市场的ESG投资占比已然超过50%。构建适合中国市场的ESG评价体系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发力,为何我国无法照搬西方国家的ESG评价体系?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证券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孙飞。
ESG实践相对欠缺
近年来,我国ESG投资政策频频发力,制度也趋于完善,但在实践方面仍有所欠缺。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查阅《中国基金业ESG投资专题调查报告(2019)》发现,不论是证券版或是股权版,我国ESG投资实践都较为欠缺,且最大的挑战都是提升认知。
孙飞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ESG评价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在于为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优化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发布ESG信息,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她认为,从我国ESG现状来看,大多数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社会认知度和市场认可度有限,尚未真正起到引领ESG投资的作用,亟须改进与完善。一是评价体系相对分散,研究机构、金融企业等各成一派,缺乏有绝对说服力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二是大部分研究只公布评价结果,不公开评价指标框架和基本评价方法,导致投资者对评价的逻辑不清晰,难以判断其有效性。三是缺乏长期的跟踪研究,不具备连续性。四是部分评价照搬国外指标,缺乏依据我国国情的独立判断。
我国与西方国家ESG存差异化
我国有其特殊的发展阶段和国情,不能一味照搬和模仿西方国家经验。孙飞向本报记者表示,一方面,ESG在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侧重点。例如,在环境方面,我国和西方国家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例如,西方国家对化石能源完全排斥,而我国在现阶段国情下,对化石能源并不是一味排斥,煤炭、石油的节约高效使用都属于绿色项目。在社会责任方面,“人权”“社区影响”等在国外被普遍使用作为评价标准的指标,在我国并不适用。此外,由于国情不同,对于某一相同指标,我国进行ESG评价的指标权重与国外也不完全相同。
另一方面,我国ESG体系的信息披露环境和数据基础也与国外不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进行ESG评价的基础,但除了香港联合交易所出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ESG信息披露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指引文件。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只是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这导致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等方面与国外相比差异较大,不能直接照搬国外评价指标。
ESG投资需“中国特色”
对于构建适合中国市场的ESG评价体系,孙飞建议,第一,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推进并完善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ESG体系涉及信息披露、绩效评级和投资指导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政府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应提升对ESG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完善监管办法,推动建立我国ESG整体制度框架。
第二,推动企业ESG信息披露应从自愿为主逐步向强制为主过渡。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能深刻影响企业ESG绩效评价结果,甚至投资者据此作出的决策。从国际趋势看,目前,虽然ESG相关信息的披露仍以企业自愿为主,但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例如,澳大利亚、印度、南非、中国香港等)已经开始采取半自愿半强制的原则,要求企业“不遵守就解释”,或要求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披露完整的ESG信息。我国也应逐渐提高披露要求,从当前以企业自愿披露为主,向自愿和强制结合过渡,直至以强制披露为主。
第三,积极推进ESG数据库建设。从国外经验看,成熟的ESG评价体系必须有充实的数据作为支撑,基础数据越丰富,评价结果越真实可靠。国际上主要评级机构也多将数据库作为其业务的核心部分。建议在ESG整体战略框架下,加快推进ESG数据库建设。一方面,通过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积累数据,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的数据挖掘、分析研究和风险预警功能等拓展数据使用维度,逐步建立并完善ESG数据库。
第四,在具体评价体系的构建方面,除了要突出“中国特色”外,还应注意区分综合和分类评价。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说,综合评价具有普遍意义,而对投资机构而言,分行业或单独E、S、G的评价结果可能对引导投资更有帮助。因此,ESG评价体系在关注企业ESG综合价值的同时,还应同时关注E、S、G三个分类指标的各自价值,便于使用者根据自身需要截取有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