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4号
现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