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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REITs业务内部制度建设要点分析
来源:融孚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琰 王彬 孙华敏
2020-09-23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试点通知》”)以来,基金管理人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部门设置以及内部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截至目前,已发布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相关正式文件如下:



  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相关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及证券业协会投资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如下:



  根据《指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同时,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因此,基金管理人拟开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内部部门设置及制度设计,对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制度进行设置。本文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拟开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本必备的部门设置及内部制度建设进行如下分析:



  我们注意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核查事项出具文件,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并披露。另外,在投资者认购缴款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鉴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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