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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险峰:双碳目标背景下ESG可持续发展与理论标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马险峰
2021-08-04

  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副主任马险峰6月29日出席世界金融论坛与清华大学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以下为发言全文:

  非常荣幸参加世界金融论坛与清华大学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就“双碳目标背景下ESG可持续发展与理论标准体系”进行交流讨论。

  推动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包括信息披露、评估评级和投资指引三个方面)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基础,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投资发展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措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是新冠疫情持续蔓延背景下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庄严承诺,事关我国“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该目标的贯彻落实也将为全球《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做出重大贡献。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出现显著下降甚至负增长。我国虽是世界GDP实现正增长的唯一主要经济体,但增速明显放缓,今年以来,全球疫情仍在延续,形势依然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坚决贯彻落实双碳目标,充分体现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坚强决心,以及面对疫情迎难而上的勇敢担当。积极推动ESG可持续投资发展,既要推动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金融机构ESG风险防控,也要加快建立健全ESG市场基础投资、优化ESG投资生态。

  理念的延伸丰富和具体实践

  ESG投资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延伸丰富和具体实践。

  ESG投资最早可追溯至伦理投资和责任投资。

  ESG投资理念的真正形成理论体系及实践活动是最近30年的事情。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初步提出ESG投资的构想。2004年,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写给55家头部金融机构CEO的邀请信中,明确提出了开展ESG投资的建议,并邀请这些CEO们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UNGC)拟支持成立的一个倡议组织,该组织就是2006年成立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任投资倡议组织(PRI),以共同推动将ESG整合至投资实践。2005年,UNGC在《Who CaresWins》专题研究报告中提出ESG投资理论。2007年,高盛公司在其《2007年度环境报告》中,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因素整合在一起,在投资银行的投资实践中提出开展ESG投资的要求。自此,ESG投资理念逐步确立,并开始在资本市场上用于投资实践。经历近20年的发展,ESG投资在全球资本市场投资活动中,逐步从边缘走向中心、从支流成为主流,目前资产规模占比预计达到1/3左右。

  推动ESG可持续投资

  资本市场在推动ESG可持续投资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资本市场作为有1.8亿投资者参与的公众市场,囊括了来自不同行业、规模和所有者的优质企业。截至2021年5月,A股上市公司数量4338家,总市值85万亿,其中包括各细分领域的龙头公司,其可持续发展在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自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行业机构ESG可持续发展,现已取得积极进展。

  一方面,大力推动上市公司绿色低碳转型。有效拓宽绿色低碳产业的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的主体责任。“十三五”期间,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通过首发、再融资、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累计募集资金约2万亿元。截至2020年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分别约为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上市公司的6倍和3倍。

  另一方面,引导资本市场行业机构践行ESG投资。2018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引导公募、私募基金机构践行ESG投资,并发布自评估报告。截至目前6月20日,我国60家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者、服务提供商已成为负责任投资倡议组织(PRI)签署方。国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已推出以ESG、环保、低碳、新能源、清洁能源、可持续、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为主题的证券投资基金273只,规模约2576亿元。

  逐步完善基础制度建设

  推动ESG可持续投资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完善基础制度建设。

  我国的ESG可持续投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加以完善。

  一是建立健全ESG市场基础制度,明确ESG界定标准。当前各国有关ESG的界定较为宽泛。根据美国正在推动的《2021年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内容看,美国拟从立法的角度来正式界定ESG。欧盟制定《分类法》、《基准条例》也旨在制定清晰的ESG基准和活动范围。在我国,当前各监管机构对ESG界定标准同样存在不统一或尚无清晰界定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ESG投资产品存在“漂绿”的操作空间,有可能导致ESG投资者陷入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目的和风险不匹配的困境。借鉴欧美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尽快通过加强投资建设、制定基准甚进行专门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统一清晰的ESG界定标准。

  二是加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从全球看,ESG投资主体以机构投资者居多。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除了境外投资者本身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之外,主要还是因为践行ESG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ESG评价或评级以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以散户居多,资产管理机构的ESG实践刚刚起步,在能力建设、ESG投资意识培育方面需要多加借鉴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好的经验。

  三是鼓励第三方ESG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全球有大约600家ESG服务机构,其中大型机构约有数十家。这些机构为企业提供ESG信息披露服务、为投资者提供ESG数据、评级或评价、鉴证服务等,是ESG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ESG服务机构约有20家,都还处于初步成长阶段,正在不断探索设计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ESG服务,需要加以引导和鼓励。待市场培育较为成熟之后,再逐步进行市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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