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3 条和第3.4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以跨市场指数或者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 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 户。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