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货币基金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并报经本所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七条 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八条 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赎回为卖)、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实时申购、赎回货币基金,应当委托代办证券公司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除外。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或基金份额。
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货币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可以赎回。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应向本所提供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金额;
(二)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四)单个账户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实时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可委托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无法正常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终止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所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技术服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