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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基金销售合规研修会纪要来了

活动时间:2020年7月22日-23日

活动主题:基金销售直播合规

组织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活动规模:120人

活动地点:腾讯会议

在线报名

受疫情影响,基金宣传推介方式不断出新,直播等线上营销方式开始兴起。

针对当前业内比较关注的销售合规问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于7月22-23日通过线上方式成功举办“基金销售合规风险管理专题研修会”。



本次研修安排在两个下午,授课内容包括“基金销售直播合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两个专题,以及同业实践分享探讨。同时,邀请了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黎明、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燕伟,以及南方基金市场营销经理黄维铭、东证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孙媛等嘉宾分别授课,特邀东海基金督察长王恒和兴证全球基金市场部营销策划经理李婧分别担任嘉宾主持。来自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证券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商业银行等机构约120名代表参加了本次学习交流。

年鉴小编汇总了嘉宾的精彩观点,分享给大家。


专题研修一


授课主题:基金销售直播中的法律合规要点



黎明表示,最近两年基金销售方面的监管一直保持在较严水平。因为直播的一些新特点,包括传播方式的局限性,很多违规问题可能会比传统销售模式更严重。

黎明指出,基金销售直播存在违规情况覆盖较全、直播事中难控制、直播人员合规意识欠缺、直播风格偏活跃、直播可以录音录像留痕等新特点,同样也有相应的一些合规和法律方面的风险点。

在黎明看来,普遍存在的直播红包、业绩宣传,以及收益预测、违规明示或暗示保收益等言论管理成为风险重灾区。

黎明介绍,关于有奖销售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禁止有奖销售,包括奖品或优惠条件不能够和销售挂钩(这里的销售包括开户、购买和持有)、仅在投资者教育等非销售业务环节设置优惠、不得刺激销售或保有规模导向;二是在投资者教育环节可以比较合规地进行一些奖励,但要求区分投教活动与销售行为、奖励价值要适当,以及不得刺激销售等。

“红包发放,要避免在涉及特定产品宣传推介的环节去发放,在投教或市场观点分享环节发放可能问题不大,即便是不限用途的红包,也不能去突出申购的用途或者是展示申购的方法。”

此外,黎明表示,直播宣传的真实准确性、夸张鼓动和绝对化言论、片面强调营销事件、风险提示、涉及未公开信息和敏感信息、人员资质等方面也可能存在风险。


同业分享



黄维铭 南方基金市场营销经理

分享主题:南方基金线上营销合规策略、具体做法

南方基金市场营销经理黄维铭从南方基金直播的合规管控流程与具体实操方面做了分享。

黄维铭表示,在直播尝试上,南方基金一直走在前面,公司从去年就开始与相关平台进行直播合作。

在合规管理方面,南方基金非常注重打造标准化流程、强化机制建设。黄维铭介绍,比如基金宣传推介,就有多个制度规范要求,包括公司层面的合规手册、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办法,以及部门层面的员工行为规范等。

同样,南方基金对于直播合规要求也非常严格。随着直播活动越来越多,公司专门制定了管理制度”南方基金线上直播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公司所有线上直播行为。

“公司秉承的是合规为先,平稳致远,合规是公司业务发展的生命线的理念。”为此,南方基金不断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同时定期不定期组织一些合规培训、宣导、考试等来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与职业能力。

在黄维铭看来,很多规章制度,其实都是为了实现业务流程化、规范化,让所有的环节变得都有章可循。

黄维铭介绍,南方基金的直播流程,有全套的事前、事中、事后合规内控机制。

以事前环节为例,事前直播平台的选择很重要,要选择运作规范、有一定资质的平台。同时,直播前还需要走流程审批,脚本一律经过合规审核并加水印防篡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内容会摘取已报备材料,直播前需签合规须知书,主持人需经验丰富且有辅助人员等。

此外,事中的适当性要求、风险提示、直播全程监控、评论弹幕限制、客户互动等,以及事后复查等,也都有相应的管控措施。

最后,黄维铭分享了南方基金的直播间搭建经验,比如根据不同场合制定不同物料,以及提前准备风险提示道具,在直播开始时放置风险提示标语,在过程中团队也会适时提醒。


孙媛 东证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分享主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实务探讨

东证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孙媛从直播合规管控的角度进行了分享。

孙媛介绍,东证资管直播业务合规管控分成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

其中,事前合规管控分为三点,第一是事前的事前,即在公司启用直播路演这一形式前,要做的事情包括先跟直接参与活动的一线业务部门人员明确负面清单,关于直播活动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禁止性底线的内容,先做宣导和培训;第二,业务部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要做直播活动的立项,走立项流程,立项内容包括活动主题、主要负责人、主讲人、目标受众、直播活动中的具体安排等,其中对于主讲人的资质审查也很重视;第三,脚本事前审核,包括演讲内容及互动问答,履行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流程。

事中实时管控,基本原则是要按照事先通过审核的脚本来展开直播活动,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要求主办部门的专兼职合规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对直播过程进行实时管控并全程录音/录像,留档备查。

事后回溯抽查,如检查中发现问题纳入合规考核等。

除了直播合规管控之外,孙媛也分享了基金销售合规管理中的一些痛点,比如销售人员行为管控,包括:互联网营销方面,自媒体的兴起增加合规管理的难度,销售人员的朋友圈和个人公众号关于营销宣传的内容需要纳入管控;管控要求执行方面,尽管规则、流程明确,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行为的偏差,需要不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等。


专题研修二


授课主题:从九民纪要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审判新动态



张燕伟介绍,去年8月份,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的征求意见稿,当时很多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惊呼史上最严的销售规定来了。但是,对于市场上广泛宣传的所谓九民纪要是史上最严销售规定这一观点,张燕伟则持保留看法。

她认为,九民纪要第五章规定中有些内容的精神和原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时任庭长杨临萍于2015年12月24日在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题为《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的延续和发展,而且其实早在九民纪要的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案例已经是这么判了。

首先,张燕伟通过介绍自己代理的入选了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的胡某诉甲银行、乙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结合该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时间及判决结果,来分析法院审判思路的发展:即由最初的“契约自由、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再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且在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中,亦已明确提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张燕伟特别提到,前述案件入选十大案例时,法院总结的“裁判意义”值得尊重和广泛宣传,即“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的基础上,确立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裁判在确立金融交易规则与倡导正确投资理念上的价值引领功能。”

其次,张燕伟通过对具体案件复盘,解释了“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之所以强调卖方机构需承担适当性义务,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或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在司法实践过中通常需要明确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其界定为法定义务和先合同义务,进而明确如违反适当性义务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此类案件的民事案由定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再次,张燕伟进一步阐述了九民纪要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时的“就高不就低”规则,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当性要求高于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范可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如果出现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时,销售机构是否可以免责?对此,张燕伟介绍了九民纪要规定的可以免责的事由,并介绍了具体案件中的免责事由。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对卖方机构而言,主要需提供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三方面的证据,包括已经建立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测评和向投资者告知了产品或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张燕伟表示,按照九民纪要要求,若卖方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对于构成欺诈的,更是规定了更高的责任,这也是值得机构特别注意的地方。

最后,张燕伟结合其代理的另一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介绍了责任主体和告知说明义务。衡量销售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二是具体的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对于九民纪要中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张燕伟提出应包括金融产品合同等。


后记


因为课题内容及时实用,发言嘉宾专业的实战分享,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大家交流热烈踊跃,完全不受线上方式影响。同时,据了解,很多业内单位就此组织员工进行了内部学习交流。

本期研修也是基金年鉴首次尝试的线上研修会,在此,一并感谢大家的付出!接下来,我们还将陆续举办相关热点课程,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本期研修内容若需要和嘉宾继续沟通咨询,请联系:010-8582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