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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指引发布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2024-12-03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集中发布了多项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指引与相关业务办理指南。本次规则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自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启动以来,市场运行总体良好。截至目前,全市场上市51只产品的募集规模已超1500亿元。在基础设施REITs发展过程中,交易所正持续有序地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工作。具体来看,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披露,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

  如深交所发布的两项指引在明确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和专业机构等主体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范,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运营管理机构应持续关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同时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二是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披露事务,对年度报告的合规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示要求。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专业机构履职情况披露要求,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参与人受到处罚、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披露规定。

  上述两项指引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加强穿透式监管。一是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披露事项,明确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说明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披露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并进行财务分析。二是明确现金流和回收资金披露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经营现金流的归集、管理、使用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原始权益人回收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三是明确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七类行业基础资产披露要求,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口径统一的关键运营指标,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此外,深交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4号——存续期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5号——定向扩募业务办理》(简称《存续期业务指南》《定向扩募业务指南》)。其中,《定向扩募业务指南》是首次制定发布,正文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定向扩募发售,扩募份额登记、限售及锁定和扩募上市的业务办理流程,指南的最后部分为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申请材料或公告的模板和附件。正文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定向扩募发售的业务办理要求,包括发售前的工作、扩募发售业务办理流程、发售后的工作等。二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份额登记和限售、场外份额登记和锁定业务流程,分为同时包括场外和场内扩募份额情形和仅有场内扩募份额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向结算总部、深圳结算提交登记申请,向结算总部、深圳结算和深交所提交限售申请完成登记和限售业务办理。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办理扩募上市业务流程。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完成一致行动人填报并提交上市申请,经深交所审批通过后启动上市流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强REITs产品监管,加快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推动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迈上新台阶。

  上交所也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着力构建投融互动、投融互信的市场生态,促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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