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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要来了!七大配套文件正式发布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若晖 叶秋
2021-02-01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距正式问世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1月30日,沪深两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公募REITs业务的配套细则,合计有七大文件。这是继证监会在2020年8月7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9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募REITs业务相关配套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后,公募REITs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参考REITs发源地美国市场规模及GDP规模占比推算,中国公募REITs市场规模可达到6万亿元,也是目前市场关注的焦点。

  公募REITs七大配套文件发布

  1月30日,公募REITs迎来新进展。沪深两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公募REITs业务的配套细则,合计有七大文件。

  具体来看,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同时,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深交所对征求意见稿有五项修改

  深交所表示,在2020年9月4日至15日,深交所就《业务办法》《审核指引》《发售指引》等3项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份书面反馈意见。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主要有五项修订:

  一是优化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安排。为保障基础设施基金的持续稳健运营,同时为部分特殊情形下股东参与战略配售安排预留空间,《业务办法》明确,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始权益人,持有最低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20%。

  二是优化交易机制相关安排。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业务办法》将上市首日涨跌幅调整到30%,后续交易日的涨跌幅仍保持10%;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流动性报价服务;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基金可以作为质押券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和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除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持有的战略配售限售份额可以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三是优化权益变动和要约收购有关要求。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业务办法》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门槛从5%调整为10%;考虑部分原始权益人存在持有超过30%份额的需求,且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权益达到30%对基金资产运营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将要约收购义务触发门槛从30%调整为50%。

  四是完善重要现金提供方定义。结合市场机构建议,《审核指引》调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界定标准,将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占比由5%调整为10%。

  五是调整认购价格的风险提示情形。考虑发行定价应基于网下投资者的实际报价情况确定,参考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要求,《发售指引》明确,认购价格高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提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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