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从证监会及交易所了解内容,从具体规定来看,在发行和交易制度上的突破力度超出预期。
先看发行上市。
程序上,实行注册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证监会在20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注册。一定规模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IPO门槛,有5套标准,包括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允许亏损企业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允许红筹公司发CDR上科创板。
定价,更加市场化发行,新股发行价不设限制,建立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保荐机构,试行保荐跟投,以发行价认购一定比例,比较长期锁定。必须用自有资金,禁止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初步设定,2年锁定期,认购发行数量限定为2%~5%。
交易机制。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全部放开,第6日开始为20%。
再看投资者。50万资金门槛,2年股票交易经验。公募基金会发行针对科创板的基金,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方式参与投资。允许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投资科创板。CDR相关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产略配售安排。
高风险对应严监管要求。
首先,信息披露要求。特别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对业绩等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包括科研水平、工作人员数量、科研资金投入等。
其次,要求延长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锁定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锁定期。建立保荐人资格与新股信息披露质量挂钩机制。
第三,监管处罚,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可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上市股份。
第四,更严退市。明确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一旦退市直接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