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北交所:上市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
2022-06-27

  6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交所将于2022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于2022年7月8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上市公司应提前确定披露时间,由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2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于2022年7月8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本所将根据各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本所网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上市公司

  1.披露安排

  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将半年度报告摘要与半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2.半年报编制

  本所已根据《半年报准则》制定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参见附件1和附件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的要求及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和摘要,并在预约时间披露。202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编制和披露。

  3.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本所的相关要求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4.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未在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保荐机构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上市公司,本所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5.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6.敏感期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因特殊原因推迟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7.内幕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8.保密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二)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审阅

  保荐机构应对所督导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并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如审计)和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保荐机构应安排符合规定的督导人员认真填写《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审阅要点表》(参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阅要点表》),并在上传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阅要点表》。

  保荐机构在审阅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荐机构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阅。本所将根据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的督导情况,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特此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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