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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杰 原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
来源:
作者:
2018-01-18

原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  孙杰

新的征程、新的姿态、新的形势,集中反应了四个方面。一是公募基金规模快速发展。二是私募基金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三是其他各类资产管理行业管理共同发展,有利地支持了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第四个是互联网的引入,大大推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孙杰表示,《基金法》是《信托法》平台上的法律。《信托法》是财产信托、民事信托、商务信托的基本法。《合伙企业法》在资产管理行业的调整范围还不清晰。目前新《基金法》在调整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有了里程碑意义的进步,但还留有遗憾、不够完善。近十多年来,而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共用有十几类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公募基金、各类子公司、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产、银行理财、财务公司等等。《信托法》、《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及等其他设及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框架还适应不了资产管理发展的新局面,造成制度条件约束不同,监管套利和制度不配套等问题。要规范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就要对十多年来资产行业的实践进行回顾和总结。美国、欧盟各国在各发展阶段和几次金融危机后,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反思和总结,推出了一些列的统一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

  目前行业里的一些问题,与法律体系有关。如各类大企业集团作为股东,还不能接受受托人义务,不能承认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的核心作用,很难形成资产管理的受托人文化,造成现在公募基金的一些尴尬局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重要的一项内容,就要重视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杰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入理解的过程。90年代引入的现代企业制度过多的强调企业的组织形式,片面强调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而忽略了一些本质的东西。认为资产管理的数量和规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支撑和最后的保障。因此,当时的《基金法》立法设置了很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导致许多的公募基金股东都是大的企业和集团,形成了现在公募基金的基本格局。孙杰说道:“人力资本是最大的资产形态和公司资本构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股份公司、专业人士持股等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组成部分。”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改革,消化和解决公募基金的问题。

  养老体系和养老金管理的法规完善要引起全行业的充分重视。孙杰呼吁养老体系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应该继续完善。养老体系的资金将来在2020年和2023年发生大转折,会出现大额支出问题的发生。在我国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阶段,为什么不能进一步的扩大公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为他们管理资产。养老体系没有强大、包容、健康的资产管理行业的支撑注定要出问题的。

  明确各类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关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监管套利。孙杰表示,《信托法》最大的意义是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受托人制度。有限合伙制度还在实践之中,没有上升到资产管理法律层面。信托制和合伙制是两种平行发展的古老制度,但这两种制度都有一个共同基础,那就是“受托人制度和契约制度“。厘清这些法理和法律关系,才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避免部门立法诟病、防范风险外溢和监管套利,才能把权力关到笼子里面去,让资产管理人在市场里良性竞争、共同发展。

  针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孙杰强调,金融对于风险管理本质没有变,投资者赋予的受托人义务没有变,监管的必要条件和环境没有变。在热情拥抱新技术和新理念的同时,我们时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孙杰希望在新的“十三。五规划”里将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纳入调整完善的过程,使今后全资产管理行业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内健康的发展,创造一个繁荣发展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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