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每年约采取1500次处罚行动,某些案件因所涉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本文总结了2016年的大额处罚案例,并总结了从中产生的五个教训,包括大型公司的长期重大影响、缺乏充分监督的高风险产品、不充分的尽职调查、大规模的数据报送错误以及未能纠正先前指出的问题。
一、销售实践
(一)可变年金(DC计划)
2016年最大的一笔罚款与可变年金相关。FINRA对一家经纪交易商处以了2,000万美元的罚款,并命令其支付高达500万美元的赔偿金。在过去六年中,该公司多次出现重大失实陈述和重要信息遗漏的情况。该公司在此期间销售了数万个可变年金产品,近四分之三都受到了影响。 FINRA发现,该公司披露的现有可变年金合同价值低于其实际的价值。此外,该公司用新合同取代现有合同,但未向投资者披露原担保取消的重要事实。
FINRA因未能充分监督L型可变年金份额销售对八家公司处以了总共620万美元的罚款,并命令其中五家公司支付超过600万美元的赔偿金。L型可变年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产品,结合了保险和证券的特征,主要为短期投资者而设计,退保期较短,但较其他可变年金费用更高。
FINRA因为一家公司的薪酬政策激励注册销售代表向客户推荐部分特定的可变年金产品对其处以了175万美元的罚款。FINRA还发现,该公司没有向批准可变年金交易的负责人提供足够的信息。
(二)非传统ETF
FINRA因销售非传统的杠杆化和反向ETF对一家公司处以了225万美元的罚款,这类ETF的持有期通常为一个交易日。FINRA已经表示这些证券通常不适合个人投资者,但该公司仍在30,740个个人经纪账户中执行了17亿美元的交易。FINRA发现,该公司未能禁止注册代表推销非传统ETF,某些主动提出交易的客户未满足预审资格也完成了交易。此外,该公司未能建立监控证券客户持有期的程序,一些客户的持有期长达数周、数月甚至数年以上,带来大量的损失。
(三)其他复杂产品
FINRA因一公司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一种债券(战略型收益票据)时未能充分披露一项相关费用,对其处以了500万美元的罚款。FINRA表示,相对于该公司向客户披露的固定费用,该产品的实际费用更高。
(四)不合适的份额类型
FINRA在2016年提起了6次关于份额类型的诉讼,因为一些公司向某些退休计划和慈善组织出售了不当类型的共同基金,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从20万美元到210万美元不等。FINRA发现这些账户应该属于免费A类份额,但却被归为收费的A类份额,或费用更高的B类或C类份额。FINRA在2015年也提起了数十次类似诉讼,其中三起案例都需要支付1000万美元或更高的补偿金。FINRA没有对这些公司实施罚款,因为这些公司主动配合报告了相关情况。
部分公司在销售单位投资信托时本应给予客户一定折扣,但实际却并未提供,FINRA也对这类公司采取了大量处罚。这些情况下,FINRA一般都既要求赔偿,又要求罚款。
(五) 杠杆和集中购买
FINRA因为一家银行为客户提供非特定用途的信贷额度以购买股票对其处以了625万美元的罚款,并命令其支付接近80万美元的赔偿金。此外,该机构缺乏适当的监管程序,导致客户高度集中购买波多黎各证券。
(六) 过度交易
FINRA听证官接受了一起关于过度交易的和解,对一家公司处以了100万美元的罚款,并命令其支付100万美元的赔偿金。FINRA发现,该公司允许多名注册代表推荐一种不当的活跃交易投资策略,而这些代表对该策略并不了解。FINRA还发现,一些注册代表未经书面授权便进行了自由裁量型投资,并参与了超过基准水平的过度交易。
二、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
FINRA因两家经纪交易商违反反洗钱(“AML”)要求,对其处以了共1700万美元的罚款。FINRA发现,除其他违法行为之外,(1)公司的反洗钱资源不足;(2)公司的反洗钱程序不足;(3)公司没有充分注意是否提交可疑活动报告(“SARs”), 特别是对于清算公司客户;(4)公司每月都会关闭数以千计的警报,但没有合理地确定触发警报行为的目的;(5)公司没有对外国金融机构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部分该类客户在其所在国是反洗钱重点关注对象,以及(6)该公司对低价证券的尽职调查也不充分。
FINRA还因反洗钱计划的缺陷对另一家经纪公司罚款了1650万美元,包括该机构未能对其外国分支的代理账户加强尽职调查。
三、另类交易系统(ATS)和算法交易
(一)ATS访问信息披露
FINRA因另类交易系统(“ATS”)信息披露不准确对一家公司处以了325万美元的罚款。该公司表示将向所有ATS用户提供“对所有服务和功能相同的访问权”,但未能充分披露的是,一些用户有加入或排除某些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组的能力。
(二)监督不充分
FINRA代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对一家公司处以了100万美元的罚款,因为该公司未能合理监督一种算法交易策略,导致公司在开盘时大量交易了某些股票,“不当或有可能不当地影响”证券开市前价格和开盘价。FINRA表示,该公司并无正式注册的从业人员负责设计、测试或批准该投资策略,负责监管该策略的注册从业人员对其也无详细的了解。该公司没有监测交易策略对股价的潜在影响,也未能确保这一策略不会不当或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
四、监管记录和报告
(一)电子记录
FINRA因12家经纪交易商未能以“一次写入,多次读取”格式保存电子记录以防止电子记录更改,对他们处以了1440万美元的罚款,这一问题影响了数亿条记录,每家公司的罚款数额从50万美元到400万美元不等。
(二)“蓝表”数据
FINRA因“蓝表”数据不准确对一家公司处以了600万美元的罚款。该公司在七年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FINRA提交的“蓝表”不够准确和及时。“蓝表”是以自动化格式提交的数据,以满足股票交易(包括可疑交易和内幕交易)的监管调查要求。在此期间,公司至少向FINRA错报了1,077,706笔交易,向SEC错报了12,575笔交易。这些错误部分是由于程序错误导致的。
(三)交易和持仓报告
FINRA和其他监管机构因一家公司未能提交完整和准确的大型期权持仓报告对其处以了407万美元的罚款。 FINRA发现,在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的抽样期间,该公司(1)未报告200万个常规期权持仓数额,(2)在150多万个案例中过度报告持仓数额,以及(3)在数千万个案例中不准确地报告期权持仓数额。
FINRA和其他监管机构因未能提交完整和准确的大型期权持仓报告对另一家公司处以了220万美元的罚款。FINRA发现,在超过1300万个案例中,公司的持仓报告中并没有指出作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账户,并且该公司在3800万个持仓报告中的账户属于错误的类型。
FINRA因某些系统配置和其他错误对一家公司处以了280万美元的罚款,这些错误导致公司向FINRA不准确地报告了数亿美元的交易,账目和记录也不准确。
FINRA代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对一家公司处以了225万美元的罚款,因为该公司在纳斯达克市场中心输入了近6500万份订单,而这些订单未能指出交易为短期销售。此外,该公司将短期销售在公司的账目和记录中错误地记为长期销售,此类错误持续了四年。FINRA发现,该公司的订单处理系统的一个编码错误导致了这一错配状况。
FINRA因系统问题向一家公司处以了130万美元的罚款。该公司的15个系统问题导致2008年至2016年之间36亿份报告违规。该公司没有提交23亿份报告的特殊处理代码,提交了10亿多份不准确的时间印章和710万个不准确的执行量,没有提交2.9亿份取消报告。
(四)处罚报告
FINRA因未能提交处罚报告对一家公司处以了157.5万美元的罚款,主要是因为该公司(1)没有及时提交273份有关证券法律违规、雇员处罚以及证券相关仲裁和诉讼索赔的结果; (2)没有提交92份民事申诉和仲裁申请的副本; 及(3)没有披露其一名分部行政经理已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威尔斯通知。
五、违反多项监管要求
FINRA因违反多项监管要求对两家关联公司处以了总额为102.5万美元的罚款,其中一方或双方:(1)未能在客户投资目标变化后30天内致函3,266个客户账户确认变更; (2)未能审查12,456份外部经纪账户报表;(3)未能在开户后30天内,向1,310名新账户持有人寄发信件提供账户记录副本; (4)未能提供涉及92,563笔交易的交易确认; (5)未能保留客户更新资料的信件; 和(6)未能向数十万的账户持有人发送必要的隐私声明。
实际上,上文讨论的绝大多数案件均属无意违法。如果FINRA发现有意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罚款数额当然会更大,但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最大额的罚款中并没有涉及这类不当行为。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导致大额处罚的五个风险因素如下:
第一,大额罚款主要是大型公司与长时间、交易量大的重大问题的组合。大多数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罚款涉及非常大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一个问题就可以造成上千、上百万,有时甚至达到几十亿的违规。
第二,在销售实践方面,风险最大的领域是:(1)在没有充分理解和监督的情况下向个人投资者出售的复杂产品;(2)用高费用投资类型代替低费用投资类型(3)具有高风险的投资,最终导致大量客户的巨大损失。
第三,高风险客户不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高风险活动,以及对SARs文件的不足注意,在反洗钱领域中构成了最大的风险。每年反洗钱问题都是FINRA监管的重点,2016年三起最大额的处罚案例中,有两个涉及反洗钱违规。
第四,系统性地影响大量报告的程序错误(多年间可达到数亿例)在交易报告领域构成最大的风险。通常,交易报告问题是技术问题,而技术修复通常是复杂和昂贵的过程。
第五,如果未能修正之前由FINRA、内部审计、合规或风险部门明确指出的监管问题,将大大增加大额罚款的机会。公司若未能纠正以前发现的问题,FINRA就会认为罚款数额必须足够大,以使违反监管要求的成本大于遵守监管要求的成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国际部马瑞雪、韩冰整理编译)